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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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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蔡裕仁、張廷芳、張黎明、張玉姿、張玉祺、張玉恒之起訴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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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儒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裕仁、張廷芳、張黎明、張玉姿、張玉祺、張玉恒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原告謝伯舟與被告謝木舟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裕仁、張廷芳、張黎明、張玉姿、張玉祺、張玉恒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良煜

儒   股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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