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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86號NGUYEN VAN CONG (中文名:阮文功)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定112交簡字第2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VAN CONG (中文名:阮文功)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交簡字第286號NGUYEN VAN CONG (中文名:阮文功)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VAN CONG (中文名:阮文功)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現由本院定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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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交簡286txt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