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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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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彰簡字第83號張瓊丹、張浩、張俊德之裁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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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正111彰簡字第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瓊丹、張浩、張俊德之裁定及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1年度彰簡字第8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及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彰簡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275號)開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梁高賓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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