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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1號鄭新儒、王依蘋、楊聖德、王瑩潔、黃慧琦、黃慧彤、黃方澤、黃暉澤、陳鋒光、楊榮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義110年度訴字第1031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新儒、王依蘋、楊聖德、王瑩潔、黃慧琦、黃慧彤、黃方澤、黃暉澤、陳鋒光、楊榮昇之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10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等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宣雄
- 發布日期:112-03-08
- 更新日期:112-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