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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7號TRAN QUOC KHANH之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如112撤緩7字第11200053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RAN QUOC KHANH之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撤緩字第7號TRAN QUOC KHANH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TRAN QUOC KHANH之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9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