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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蕭麗雲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麗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原告蕭春銘與被告蕭春鍮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麗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蕭李秀鑾所遺如附表一「遺產範圍」欄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