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97號ROHMAT MUCHLIS HIDAYANTO ( 印尼籍,中文名:羅馬)之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97號應送達被告ROHMAT MUCHLIS HIDAYANTO ( 印尼籍,中文名:羅馬)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祥112交簡197字第11200050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ROHMAT MUCHLIS HIDAYANTO (印尼籍,中文名:羅馬)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197號ROHMAT MUCHLIS HIDAYANTO ( 印尼籍,中文名:羅馬)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ROHMAT MUCHLIS HIDAYANTO (印尼籍,中文名:羅馬)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節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OHMAT MUCHLIS HIDAYANTO (印尼籍,中文譯名 :羅馬)
男 (民國85年**月**日生)
護照號碼:C*******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N*********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OHMAT MUCHLIS HIDAYANT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