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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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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5號何柏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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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0年度婚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柏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8號原告賴宜欣與被告何柏林間離婚事件、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5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何柏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何OO(女、民國105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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