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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53號石卉伶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1年度婚字第153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石卉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53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37號原告胡智源與被告石卉伶間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石卉伶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胡○○(女、民國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