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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0號被告曾黃阿存、黃淑琪、賴秋雁、尤國棟、黄天佑、黄仰志、吳艷玲、黃麗香、張秀珠、黃珮瑜、陳以章、陳以娜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0年度訴字第30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黃阿存、黃淑琪、賴秋雁、尤國棟、黄天佑、黄仰志、吳艷玲、黃麗香、張秀珠、黃珮瑜、陳以章、陳以娜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0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