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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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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聲字第6號鄞昌隆之民事裁定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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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聲春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鄞昌隆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聲字第6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鄞昌隆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春股書記官劉旻葳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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