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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7782號楊登宇(楊平和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乾字第277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登宇(楊平和之繼承人)之第二次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778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許麗枝即楊許盈盈(楊平和之繼承人)、楊珮雯(楊平和之繼承人)、楊登宇(楊平和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彰金職雨字第6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乾股書記官陳文俊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