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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號鄭淑惠、林渥人、蕭清雲之開庭通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令111年度訴字第152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淑惠、林渥人、受告知人蕭清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明慧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