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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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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8號阮氏金銀(NGUYEN THI KIM NGA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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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0年度婚字第1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金銀之判決正本及譯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38號張凱勝與阮氏金銀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譯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金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許喻涵
 

  • 發布日期:112-02-15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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