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7號陳美玲之判決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蘭112年度簡字第7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美玲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77號陳美玲賭博案件。
二、應送達陳美玲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美玲犯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