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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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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被告陳淑如、王重山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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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被告陳淑如與被告王重山間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淑如、被告王重山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淑如、被告王重山得隨時來院領取。


本件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芷若
被   告 陳淑如
王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052,511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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