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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被告陳淑如、王重山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被告陳淑如與被告王重山間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淑如、被告王重山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淑如、被告王重山得隨時來院領取。
本件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芷若
被 告 陳淑如
王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052,511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