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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39號張道欲之聲請狀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慧111年度司聲字第439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道欲之聲請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439號行使權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聲請狀是通知相對人如就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336號假扣押裁定受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送達後21日內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書 記 官 莊何江
股 別:慧股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