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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張氏順(TRUONG THI THUAN)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氏順(TRUONG THI THUA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陳麗珠與張氏順(TRUONG THI THUAN)間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氏順(TRUONG THI THUA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張氏順(TRUONG THI THUAN)對於未成年子女○○○(男,民國101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00號)之親權(未包括探視權)應予以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