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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少調字第6號蔣易原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蔣易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少調字第6號少年吳OO等妨害性自主罪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 施嘉玫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