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2號SAE DU AMAE(中文名:阿妹)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水112交簡62字第11200032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SAE DU AMAE(中文名:阿妹)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62號被告SAE DU AMAE(中文名:阿妹)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SAE DU AMAE(中文名:阿妹)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王心怡
112年度交簡字第62號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E DU AMAE(泰國籍;中文姓名:阿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8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AE DU AMAE(阿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