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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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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4號VY VAN CUONG(中文名:韋文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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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2年度交簡字第6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VY VAN CUONG(中文名:韋文強)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64號VY VAN CUONG(中文名:韋文強)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VY VAN CUONG(中文名:韋文強)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Y VAN CUONG(中文名:韋文強,越南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VY VAN CUONG(中文名:韋文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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