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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7號呂建毅之開庭通知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呂建毅之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上字第117號呂建毅傷害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呂建毅於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2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應送達呂建毅之傳票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