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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邱柏翔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邱柏翔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邱湘啓與邱柏翔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邱柏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人邱湘啓與相對人邱柏翔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