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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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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372號NGUYEN VAN HOAN(中文姓名:阮文歡)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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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竹111年度交簡字第2372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VAN HOAN(中文姓名:阮文歡)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2372號NGUYEN VAN HOAN(中文姓名:阮文歡)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VAN HOAN(中文姓名:阮文歡)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婷儀


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HOAN(越南籍,中文姓名:阮文歡)
                    男 (民國86年6月2日生)
護照號碼:C6182058號
                    統一證號:NC30410787號
住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鹿草路2段630之1
號1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32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HO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略)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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