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094號NGUYEN VAN MINH(中文姓名:阮文明)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壹月拾柒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酉111年度交簡字第2094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NGUYEN VAN MINH(中文姓名:阮文明)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2094號被告NGUYEN VAN MINH(中文姓名:阮文明)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NGUYEN VAN MINH(中文姓名:阮文明)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0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MINH(中文姓名:阮文明、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行簡易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MINH(阮文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