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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21號李坤北、賴潤苗之聲請狀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善111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坤北、賴潤苗之聲請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42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坤北、賴潤苗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狀是呂坤助聲請確定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之訴訟費用。。
書 記 官 莊何江
股 別:善股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