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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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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斗小字第379號LE THI HONG NHUNG(黎氏紅絨)之取消開庭期日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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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慎111斗小字第3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LE THI HONG NHUNG(黎氏紅絨)之取消開庭期日通知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斗小字第37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取消開庭期日通知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原訂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庭之期日取消,期日另定再行通知。
書記官    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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