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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2號施秉佐、陳依寧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仁103年度訴字第88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施志松與被告陳淑雲(即施三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訴訟承受人施秉佐(施豪亮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陳依寧(施豪亮之繼承人)、訴訟承受人陳依寧(施豪亮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訴訟承受人施秉佐(施豪亮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陳依寧(施豪亮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志鑫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