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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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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2號施秉佐、陳依寧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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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仁103年度訴字第88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施志松與被告陳淑雲(即施三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訴訟承受人施秉佐(施豪亮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陳依寧(施豪亮之繼承人)、訴訟承受人陳依寧(施豪亮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訴訟承受人施秉佐(施豪亮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陳依寧(施豪亮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志鑫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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