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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9號閻憲榮之判決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1年度婚字第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閻憲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79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閻憲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民國96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22****051號)、陳○○(97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09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