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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號NGUYEN HAI DUONG(中譯:阮海洋)之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非勤112年度司票字第2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號聲請人洪承凱與相對人NGUYEN HAI DUONG(中譯:阮海洋)間本票裁定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NGUYEN HAI DUONG(中譯:阮海洋)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NGUYEN HAI DUONG(中譯:阮海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趙世明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