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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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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0號馮劍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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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群111年度訴字第115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馮劍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1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春慧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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