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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馮金秋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數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陳茂龍與被上訴人馮金秋間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上訴人馮金秋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馮金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嘉賢
附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茂龍 住彰化縣彰化市
被 上訴人 馮金秋 住彰化縣社頭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予以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北斗簡易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110年度斗簡字第1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 發布日期:111-12-19
- 更新日期:111-12-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