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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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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THANAN SANTI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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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HANAN SANTI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THANAN SANTI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THANAN SANTI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ANAN SANTI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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