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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THANAN SANTI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HANAN SANTI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THANAN SANTI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THANAN SANTI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ANAN SANTI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