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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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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彰簡調字第464號黃俊民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訴之撤回追加暨陳報狀繕本、民事訴之撤回暨陳報狀繕本及履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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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真111彰簡調字第4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俊民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訴之撤回追加暨陳報狀繕本、民事訴之撤回暨陳報狀繕本及履勘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1年度彰簡調字第4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訴之撤回追加暨陳報狀繕本、民事訴之撤回暨陳報狀繕本及履勘函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履勘函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現場(彰化縣鹿港鎮鹿福段535地號土地)履勘,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張莉秋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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