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985號BUBPALA HUTTEE(中文姓名:吾堤)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丑111交簡1985字第1110028842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BUBPALA HUTTEE(中文姓名:吾堤)之刑事判決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1985號BUBPALA HUTTEE(中文姓名:吾堤)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BUBPALA HUTTEE(中文姓名:吾堤)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BPALA HUTTEE(下稱其中文姓名:吾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36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吾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