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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1號林錦堂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錦堂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81號張美慧與林錦堂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錦堂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書記官 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