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4號楊學文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壹月拾捌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酉111年度訴字第71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楊學文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714號被告楊學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楊學文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學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學文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