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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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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黃錦棟、黃燕雯、黃戴珠鉛、黄富汶、黄富莉、黃正昇、黃莞如、黃莞君、羅惠玲、張鶴松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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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錦棟(96)、黃燕雯(177)、黃戴珠鉛(215)、黄富汶(216)、黄富莉(217)、黃正昇(222)、黃莞如(223)、黃莞君(224)、羅惠玲(257)、張鶴松(311)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告黃維源等與呂實(1)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錦棟(96)、黃燕雯(177)、黃戴珠鉛(215)、黄富汶(216)、黄富莉(217)、黃正昇(222)、黃莞如(223)、黃莞君(224)、羅惠玲(257)、張鶴松(311)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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