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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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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04號THOCHARAN ATTHAPHON(泰國籍,中文名:阿塔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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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如111毒聲404字第11100180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HOCHARAN ATTHAPHON(泰國籍,中文名:阿塔朋)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404號THOCHARAN ATTHAPHON(泰國籍,中文名:阿塔朋)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THOCHARAN ATTHAPHON(泰國籍,中文名:阿塔朋)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OCHARAN ATTHAPHON(中文姓名:阿塔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11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HOCHARAN ATTHAPHON(中文姓名:阿塔朋)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芙  如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  蕎  甄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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