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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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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21號AUPHA WIDSARUT(中文名:維沙特)之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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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金111年度毒聲字第621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AUPHA WIDSARUT(中文名:維沙特)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621號AUPHA WIDSARUT(中文名:維沙特)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AUPHA WIDSARUT(中文名:維沙特)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惠嬌
裁定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UPHA WIDSARUT(中文名:維沙特) 
                    男  (民國87年5月9日生)
護照號碼:AB2508780號
住彰化縣彰化市石牌路1段11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44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UPHA WIDSARUT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個月。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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