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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聲字第20號詹美貴、詹美秀、詹美莉之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聲丁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美貴、詹美秀、詹美莉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聲字第20號債權人林哲銓與債務人詹蕙甄等八人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陳昌哲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