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陳世豪、陳秀綿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慎110斗簡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世豪、陳秀綿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庭斗簡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庭,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