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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7號呂建毅之112年1月13日上午10時準備程序傳票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午111簡上117字第11100268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呂建毅之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上字第117號呂建毅傷害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呂建毅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應送達呂建毅之傳票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張良煜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