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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林季良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民事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壹月捌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信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季良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民事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民事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盛輝
- 發布日期:111-11-08
- 更新日期:111-11-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