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NGO VAN HOANG(中文名:吳文黃)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如111單禁沒257字第 11100261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O VAN HOANG(中文名:吳文黃)之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NGO VAN HOANG(中文名:吳文黃)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NGO VAN HOANG(中文名:吳文黃)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錄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O VAN HOANG(中文名:吳文黃) (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合計驗餘淨重:拾玖點玖捌肆公克,含外包裝袋拾貳只)及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