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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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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LE VAN CUONG(中文姓名:黎文強)之裁定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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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午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E VAN CUONG(中文姓名:黎文強)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LE VAN CUONG(中文姓名:黎文強)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LE VAN CUONG(中文姓名:黎文強)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VAN CUONG(中文姓名:黎文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90號、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零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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