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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黃遠慧(BONG SUSAN)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遠慧(BONG SUSA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張嫌與黃遠慧(BONG SUSAN)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遠慧(BONG SUSA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黃遠慧(BONG SUSAN)對於其未成年子女甲OO(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不含探視權)應予以停止。
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許喻涵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