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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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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彰簡字第12號劉爽、吳文成、吳美村、劉咪亞(MIATUN‧KASMIN)之庭期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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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真111彰簡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爽、吳文成、吳美村、劉咪亞(MIATUN‧KASMIN)之更正起訴狀繕本、準備書狀繕本、準備書(二)狀繕本及庭期通知書各1件;劉咪亞(MIATUN‧KASMIN)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1年度彰簡字第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劉爽、吳文成、吳美村、劉咪亞(MIATUN‧KASMIN)之更正起訴狀繕本、準備書狀繕本、準備書(二)狀繕本及庭期通知書各1件;劉咪亞(MIATUN‧KASMIN)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開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張莉秋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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