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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葛西健次(詹健中)、葛西健祐(詹健祐)、伊藤桂子(詹桂美)、詹文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葛西健次(詹健中)、葛西健祐(詹健祐)、伊藤桂子(詹桂美)、詹文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原告何蒼澺與被告林文浚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葛西健次(詹健中)、葛西健祐(詹健祐)、伊藤桂子(詹桂美)、詹文傑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原定111年12月15日下午4時整言詞辯論庭期取消。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