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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6號盧翠麗之判決正本及裁定正本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月貳拾伍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07年度簡上字第56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6號與上訴人游佳諭與被上訴人盧翠麗間分割
共有物等事件之判決、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上訴人盧翠麗之判決、裁定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
訴人盧翠麗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游佳諭
被上訴人 蕭東壁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斗簡字第281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撤回起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裁判外)廢棄。
二、被上訴人蕭東壁、陳建瑋、陳松茂、盧蕭巧、劉昌浦、劉金城、劉亦士、劉怡婷、
盧翠麗、盧壯華、盧壯卿、盧壯圖、蕭廷吉、陳斐如、陳斐君、追加被告蔡振玉、
蕭文鐘、蔡文祥、蔡淑真、蕭淑芬應就蕭再枝所遺坐落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段154、
155、15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2234分之16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上訴人蕭惠美、蕭献堂、蕭進和、蕭振宏、劉欣珍、劉欣福、劉哲源、劉承倫、 劉淑瓊、劉淑霞、劉淑慧、蕭連愛美、蕭斯英、蕭斯聰、蕭斯鎮、蕭秀真、蕭肇
松、蕭岳朋、洪女惠、陳琦謹、陳建銘、陳建誠、莊然欽、莊蕙慈、莊繡慈、莊喻
云、陳玉螺、陳益商、陳錦蓮、陳錦芳、陳錦蓉、陳錦華、陳昱安、陳益敦、追加
被告陳杉泰、顏鳳、顏聖致、顏滿、郭顏剩、洪文欽、吳亦香、洪慈敏、洪國展、
洪國書、洪靖雄、楊洪謹應就蕭再成所遺坐落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段154、155、156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2234分之16辦理繼承登記。
四、坐落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段154地號土地分割為如附圖及如附表一所示,並依如附表
四所示之金額補償。
五、坐落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段155地號土地分割為如附圖及如附表二所示,並依如附表
五所示之金額補償。
六、坐落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段156地號土地分割為如附圖及如附表三所示,並依如附表
六所示之金額補償。
七、第一審(除撤回起訴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七「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件:
一、附表一:被上訴人黃義傑方案分割表(154土地)。
二、附表二:被上訴人黃義傑方案分割表(155土地)。
三、附表三:被上訴人黃義傑方案分割表(156土地)。
四、附表四:被上訴人黃義傑方案金額配賦表(154土地)。
五、附表五:被上訴人黃義傑方案金額配賦表(155土地)。
六、附表六:被上訴人黃義傑方案金額配賦表(156土地)。
七、附表七:各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表。
八、附圖: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10年9月23日土丈第101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游佳諭
被上訴人 蕭東壁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四至七關於「蕭舜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蕭舜升」。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